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延误,应将工期顺延
因应对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南昌市:城建局发布的紧急通知也指出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应将约定的工期顺延。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

肺炎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定性 、工期与责任、损失承担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肺炎疫情的法律定性: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 ,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 。

江苏省疫情工程可以延长有政府文件吗
江苏省疫情期间工程延长有政府文件支持。在江苏省,针对疫情期间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延期复工或停工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明确文件 ,支持合理顺延工期。
赶工费承担的法规依据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后,若发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 ,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 ,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停止实施的文件: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这两个文件 。
闭环管理、停工停产,建筑施工企业风险陡升,如何应对值得深思
〖壹〗、建筑施工企业因疫情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工期无限延长 ,无法按时交工:疫情反复导致工地频繁停工停产,每次停工都延长施工工期,使项目难以按预期顺利交工 ,给工程后期结算留下隐患。人力成本增加,成本管理困难:工期延长意味着人力成本及项目运营成本增加。










